《存款保險條例》已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保護存款人權益,您的存款安全直接受到國家法律和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
(1)存款保險的概念
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2)《存款保險條例》實施時間
《存款保險條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
(3)存款保險保障范圍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理財、信托、貴金屬、銀保合作等產品不在保障范圍。
(4)存款保險限額償付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注釋:超出最高償付限額50萬元以上的部分,并非不受保護,而是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按清償順序受償。)
(5)存款保險保費由誰交
存款保險的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存款人不需要交納。
(6)存款人在什么情況下有權要求償付被保險存款
《條例》規定,在以下幾種情形發生時,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被保險存款:
一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7)存款人多久可以獲得存款賠付
《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